壹、機動車交通法規的新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員
第壹節機動車輛
第四條機動車登記分為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五條首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的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二、應該遵守哪些交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允許靠右通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設有專用車道的道路,在專用車道內,只準指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
第三十八條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
3.機動車上路行駛有什麽規定?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1)懸掛機動車號牌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號牌;
(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是指機動車經車輛安全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證明車輛狀況良好的合格標誌;
(3)保險標誌是指機動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後,保險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機動車行駛證,是指機動車登記後,與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的車輛類別、車主姓名、品牌名稱及相關數據壹致,並配有車輛照片的合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