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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該對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進行怎樣的培訓?

《公務員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機關對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1年內接受在職培訓;從事特殊工作的公務員應當接受特殊業務培訓;應對所有公務員進行在職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他們的知識,其中應培訓專業和技術公務員。在組織實施中,要註意四類培訓的不同功能定位。

初期培訓的對象是新招聘的公務員。培訓內容主要包括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理想信念、黨性教育、公務員管理法律法規、機關工作方法、保密知識等。培訓的目的是使新錄用公務員明確職責和工作內容,初步掌握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識、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築牢信仰、政治、廉潔、能力基礎,提高適應機關工作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初任培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在試用期內完成。新錄用公務員未參加初任培訓或初任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定級。

在職培訓的對象是已經晉升到領導崗位的公務員。培訓內容主要包括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性教育、領導科學、廉政教育以及與其崗位相關的業務知識。培訓的目的是通過培訓提高已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政治能力和組織領導能力。在職培訓應在公務員錄用前或錄用後1年內進行。已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在職培訓。對未參加在職培訓或在職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根據不同情況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專門業務培訓的對象是從事特殊工作的公務員。培訓的目的是通過特殊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能和職業作風的培訓,幫助公務員彌補知識薄弱、能力不足和經驗盲目的缺陷,提高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專門業務訓練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主管機關根據需要確定。經專門業務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在職培訓面向所有在職公務員。培訓內容主要包括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性教育、憲法法律法規以及開拓視野、創新工作、提高素質所需的新知識新技能。培訓的目的是幫助全體公務員根據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需要,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質,更新知識結構,提高適應新時代、實現新目標、落實新部署的能力。在職培訓的具體內容、時間和要求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機關根據需要確定。在職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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