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根據壹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允許占用的耕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範圍,劃定特別保護區。
基本農田和壹般農田的區別
1,基本農田:屬於耕地的壹種,區別在於基本農田是不能占用的農田;
2.壹般耕地:是指農業利用規劃確定的耕地後備資源、坡度大於25度但未納入生態退耕範圍的耕地、行洪區耕地及其他劣質耕地。
基本農田的劃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耕地質量好,灌溉條件方便的田地。
2.土壤肥沃、水資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地塊。
3.農業基礎設施完善、生產潛力大的地塊。
4.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綜上所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壹部分,是耕地中特別保護的土地,主要用於種植糧食作物,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侵占。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六條
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城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其占用的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基本農田耕層土壤用於新開墾的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