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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基層法律服務市場,提高我國基層法律服務水平的壹部重要法規。該辦法涵蓋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資格條件、執業行為、監督管理等內容,確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能夠依法、公正、高效地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壹.資格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了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資格條件,包括具有法律專業背景,通過相關考試或者考核,取得職業資格。設置這些條件是為了保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具有紮實的法律知識和良好的業務素質,能夠勝任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二、實踐行為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他們應積極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訴訟、糾紛調解等服務,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同時,還應註重與當事人的溝通,充分了解當事人的需求和訴求,為當事人提供個性化的法律服務。

第三,監督管理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管理辦法。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檔案,定期對其執業行為進行檢查和評估。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要依法懲處,並對其不良記錄進行公示,維護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的良好秩序。

總而言之: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是我國規範基層法律服務市場、提高基層法律服務水平的重要法規。它通過規定資格條件、執業行為和監督管理,確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能夠依法、公正、高效地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同時,該辦法的實施也將有助於提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促進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2條規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5條規定:

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的,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具備律師、公證員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的人員,可以受聘於基層法律服務所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第20條規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由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壹)以貶低他人、擡高自己、虛假承諾、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二)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任後未滿兩年,在原審法院及其所屬基層法院審理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的;

(三)以律師名義執業的;

(四)同時在壹個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或者事項違法,仍然提供代理或者辦理的;

(七)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八)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九)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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