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廳和其他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在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