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力度所涉及的對象不同,直接脅迫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壹是對人的脅迫。例如健康診斷
強制(《傳染病防治法》第19條,《性傳播疾病防治法》第11和12條)和強制住院(精神健康
衛生法第二十九條)、強制隔離(《傳染病防治法》第八條)、接待外國人(《出入境國家管理法》第三十九條、難民認定法)、保護(《警察執行職務法》第三十九條)、訊問(《警察執行職務法》第二條)等。二是進入房屋等場所。如《海關商法》第36條第2款,《消防法》第4條等。三是強制執行財產。僅限於滅火、防止火勢蔓延或拯救生命等用途。這種強制有時表現為對財產使用的限制,有時甚至表現為沒收。比如《水法》第21條規定的限制使用地物;消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房屋拆除;《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收集;《未成年人禁酒法》第二條規定的“沒收”;《禁槍禁刀法》第25條規定的“暫予拘留”等。
2.根據目的的不同,即時脅迫可以分為三類。第壹,出於保護相對人免遭緊急危險的目的的即時脅迫。例如保護和營救。第二種是旨在防止人們受到危險威脅的直接脅迫。如對傳染病患者進行強制隔離。第三是收集和調查行政信息的強制性。如果是臨時檢查,進入屋內進行檢查。
3.以部門行政為特征,即時強制分為以下幾種:壹是警察即時強制,主要包括臨時檢查、臨時拘留、流動羈押、沒收(《未成年人禁止吸煙法》第二條規定)等。二是即時醫療衛生強制,主要包括強制健康診斷、強制收容、捕殺犬只(狂犬病防治法第六條規定);沒收(藥事法第69條規定);攔截交通(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8條的規定);臨時檢查(《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規定)等。第三是立即執行財政和行政管理。例如,所得稅法和公司稅法規定的臨時檢查和搜查等強制調查。四是直屬義務教育行政。第五是改善公共設施和居住環境的即時行政強制,等等
以上分類已經明確告訴我們,日本的即時強制方式有強制進入、盤問、檢查、強制約束、臨時拘留、淹沒、使用武器、破壞等多種方式。這些方法只有按照性質、對象、力度分類,才有重大意義。需要指出的是,各種權力即時強制方式的采用必須符合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比例性三個基本要求。例如,根據日本憲法(特別是憲法第31、33、35條)的法治規定,立即強制作為警察強制的壹部分,只有在例外、緊急和最低必要限度的約束下才被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