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冒名頂替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高考時冒充他人不參加考試是犯罪行為,會構成替考罪。那麽這個時候的冒名頂替罪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立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已披露的換人案件大多已處理,但由於沒有專門的罪名、法律和司法解釋,處理的思路和結果五花八門,賠償和解了事;在壹些案件中,在賠償的同時,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如撤職、降級、記過、提前退休或減少退休福利,以及黨內處分;總體而言,辦理替代案件的公正性、效率性和威懾力有待提高,很難說大部分案件的辦理達到了法律效果、行政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良好統壹。
冒名頂替罪與偽證罪的界限,偽證罪中故意制造虛假證據隱瞞犯罪事實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類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是壹般主體;偽證罪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僅限於證人、鑒定人、記錄員和翻譯人員。
(2)本罪的發生沒有時間限制;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分子躲藏起來或者采取其他避難方法,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涵蓋了對案件重要的犯罪情節。
(四)窩藏、包庇的對象可以是尚未判決的犯罪分子,也可以是已經定罪的犯罪分子;偽證罪的客體只能是尚未判決的犯罪人。
綜上所述,冒用他人名義參加高考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刑事責任將受到法律的裁決。冒用他人名義造成他人損害的,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對冒用他人名義參加高考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和懲罰,以維護公平公正的高考制度和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4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罪將第壹款規定的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