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非法行醫罪的研究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壹部分:就非法行醫罪的構成特征進行詳細分析,即非法行醫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觀行為、對情節嚴重的認識。非法行醫罪的主體。確定非法行醫罪的主體關鍵在於確定什麽是“博士研究生學歷”,筆者認為,“博士研究生學歷”不僅僅指博士本身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而且必須按要求註冊獲得博士研究生證書,從而界定“未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含義。其中“未取得醫師資格”分個人行醫和非個人行醫兩種情況來加以認識,在個人行醫的情況下,醫療事業的發展,除了要符合合格主體的要求外,還必須有醫療設施等相關硬件條件配合,兩者必然都是行醫。同時,結合法律,對行醫中出現的非法行醫的特殊情況加以分析,並試圖對行醫中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醫師資格進行分類研究。非法行醫罪。筆者運用犯罪相關理論對各種有代表性的觀點進行比較、評價後,認為非法行醫罪基本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並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只能是錯誤的,而且在主觀上並不要求以謀取錢財為目的。非法行醫罪的客觀表現。這部分內容是非法行醫罪中比較困難、復雜的壹部分。文章主要論述了“醫學”、“行醫”、“非法行醫”。結合醫療行為的特點和目的,筆者認為,根據刑法謙抑原則,在非法行醫罪中,應當采用狹義的醫療行為。對兩種行醫的含義,在借鑒了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和我國大陸學者對行醫的理解後,根據我國目前醫療行為的特點,認為行醫是壹種服務性活動。關於非法行醫,筆者根據我國衛生法,對非法行醫的含義進行了解釋、總結,即非法行醫包括主體非法和行為非法兩個方面。情況嚴重了解。該部分主要分析了非法行醫的犯罪情節,筆者認為,基於非法行醫的犯罪是情節,其犯罪構成的“情節”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實施的與犯罪行為有直接聯系的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以及犯罪人的情節等方面。由於情節的模糊和抽象,作者除了分析壹些學者的觀點外,也試圖列舉壹些情節,以期建議相關機構做出合理的司法解釋。第二部分:首先闡述了非法行醫罪與近似罪的區別,其次對非法行醫罪的結果加重犯進行分析。根據醫學方法相關人群的實踐,筆者認為,“嚴重危害受檢者身體健康”應采用刑法的重傷標準。對於“造成受醫學檢查的人死亡”的理解,據鑒定只有非法行醫的行為是造成受醫學檢查的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和基本原因時才使用這個量刑的處罰範圍。再次,闡述了非法行醫罪所涉及的壹個特殊問題,即非法行醫罪與被害人的承諾,筆者認為,非法行醫行為並不能因個別患者的承諾而解除其社會危害性,這是非法行醫罪因患者不承諾而反倒犯罪的基礎。第三部分:結合前面的論述,對當前非法行醫罪在主體和客觀方面規定的不足加以批判,並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關鍵詞:非法行醫罪;碩士學歷的博士研究生;非法行醫;情況嚴重;結果增加了重罪犯;受害者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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