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註冊主體不同集體商標的註冊人是工商團體、協會等具有團體和集體特征的組織。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有能力檢測和監督商品或服務特定質量的組織。在申請證明商標註冊時,法律要求申請人向註冊主管機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說明申請人有能力檢測和監督某壹商品或服務的特定質量。否則,註冊將不予批準。2.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使用人是不同的。集體商標註冊後,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所有成員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後,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法律特別規定,集體商標不得許可給非集體成員使用。證明商標註冊後,使用者不能成為註冊人的成員,法律嚴格禁止註冊人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證明商標(即不能證明自己)。因此,認證標誌的使用者只能是除註冊人以外的其他組織,這些主體在履行了認證標誌註冊人規定的程序後,可以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上使用認證標誌。3.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註冊目的不同。集體商標申請人註冊的目的是統壹集體成員企業的產品特色,便於統壹廣告宣傳,便於建立集團整體信譽,盡快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有能力檢測和監督產品或服務的機構註冊證明商標的目的是向公眾證明某壹產品或服務的具體質量,如產地、原料、制造方法等。,並承擔保證這種特定質量的責任。4.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是否可以轉讓,法律規定不同。因為集體商標與特定主體(協會、團體等)的特定身份密切相關。),法律嚴格禁止集體商標的轉讓。對於證明商標的轉讓,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即受讓人能夠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表明其具有對某壹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的能力,經商標局審核、核準、公告後,即具有證明商標轉讓的法律效力。從上面的描述中我們發現,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區別不僅在於註冊主體和使用人,還在於它們的註冊目的和法律要求。集體商標主要由集體成員使用,體現了集體成員企業的特點,而證明商標只有在辦理了監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商標註冊手續後才能使用。而且集體商標是禁止轉讓的,而證明商標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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