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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占用程序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在集體土地管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征收和征用集體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或者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以出讓、出租的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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