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基層法院來說,立案、審判、執行都是法院的事。而且當時法院實行的是職權主義原則。主要是法官。客戶提出申訴,剩下的就是法官到處調查取證了。比如離婚案件,立案後首先要去當事人家裏查看財產,召集鄰居聽取當事人的婚姻情況,去學校詢問孩子的撫養意見。
開庭的時候,法院的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大多是出具的,壹個案件的事實基本清楚。然後,我們會采取各種手段進行調解,直到調解成功。只有少數案件,在審判期滿之前,如果調解失敗,才會進行判決。後來,法院進行了司法改革,從權威主義和法官全面負責到訴訟主義。沒有律師,壹開始會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很多不了解的當事人會要求法官壹遍又壹遍的解釋。其次,會減輕法官的壓力。有些法律法官確實是對的,但當事人總是懷疑法官收到了相反的好處。有律師解釋會好很多。第三,律師會利用法律,但事實很少主動撒謊。案件判決最致命的不是法律適用的選擇錯誤,而是貓被認定為狗的事實。
法官根據法律事實判案,因為法官不是糾紛的當事人,法官不知道案件的真實情況。他只能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來判斷,也就是還原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不等於客觀事實。也許妳真的說的是真的,但是沒有證據支持,法官是無法判決妳的案子的。所以,當事人提供證據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提交什麽證據,哪些證據有力,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都需要有豐富法律經驗的人來操作,所以需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