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養老保弱原則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體現:
1.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3.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法律客觀性:
中國即將進入老齡化社會,保護老年人既是傳統美德,也是迫切要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為了實現社會主義法律保護老年人、兒童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任務,繼承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應該把照顧老人和撫養子女作為壹項基本原則。在繼承法中,這壹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定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喪偶的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這壹規定鼓勵喪偶兒媳、喪偶女婿贍養公婆、嶽父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第14條規定:“對被繼承人扶養多於繼承人的,可以給予適當繼承”。(2)相關遺囑和遺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產的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贍養人和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4)為了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