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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概念?還有法律分析?

建築物和附屬設施的概念:

1,建築物分為房屋和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

(1)房子是指有屋頂和圍合結構(兩側有墻或柱)的地方,能為人們遮風擋雨,可供人們生產、工作、學習、娛樂、生活或存放物資。

(2)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壓器塔等。

2.附屬設施是指與房屋密不可分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主要有:供暖、衛生、通風、照明、燃氣等設備。

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若幹業務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第壹條,對不動產進行說明。

房地產是房屋形式的財產。房子是指有屋頂和圍合結構(兩側有墻或柱),可以遮風擋雨,可供人們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存放物資的場所。

與房屋無關的建築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壓器塔、油罐、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遊泳池、玻璃溫室、磚瓦石灰窯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不動產。

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若幹業務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第二條,對房屋附屬設備進行說明。

房產原值應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估價的配套設施。主要有:供暖、衛生、通風、照明、燃氣等設備;各種管道,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供水和排水管道以及電力、電信和電纜導體;電梯、電梯、過道、陽臺等。

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從最近的探井或三通管道算起;電燈網和照明線從進線箱的連接管算起。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水箱等部位的維修。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應當公布。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條,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壹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上海市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若幹業務問題的解釋和規定

鶴壁市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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