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離婚程序受聯邦立法管轄,由各省的高等法院處理。其中壹名受害者在入院時必須在該省居住壹年以上。如果申請離婚的雙方沒有異議,可以不出庭提交宣誓書。申請人須提交結婚證,並具備離婚條件:(壹)因婚姻破裂分居滿壹年的;(b)與原告通奸;對訴訟當事人濫用起訴權,包括精神或身體虐待。壹般離婚案件都是以婚姻破裂為前提的。只要分開壹年,就可以申請。分居的界定,除了實際的住所分離,還需要有脫離夫妻關系的意圖。分居期間,雙方團聚超過90天的,分居終止,重新計算。分居可以通過雙方同意或單方面行動來決定。夫妻分居通常涉及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和贍養費。根據省政府的立法,夫妻有平等分享全部家庭財產的權利,家庭財產的定義壹般是指夫妻及其子女享有的財產,包括丈夫或妻子個人名下的財產。比如妻子繼承了壹些房產,是父母留給她的,登記在她名下,作為她的個人財產。如果這套房產被用作壹個家庭——丈夫、妻子和孩子——的度假屋或出租,而全部或部分租金被用於家庭的日常開支,那麽這套房產很可能被列為家庭財產。財產是婚前還是婚後歸丈夫還是妻子並不重要。關鍵是這個財產的使用壹般是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還是單純為了財產持有人的個人利益。孩子的監護權。過去,法院傾向於將年幼子女判給母親撫養。但是,基於憲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則,法院現在不能以母親的撫養權為中心,而必須根據個案,以子女的利益為依據,來判斷如何判決撫養權。孩子的身心健康狀況、孩子的個人意願、他與其他親友建立的感情關系、他在教育和輔導方面的需求、他父母的不同能力,都是判斷撫養權應該考慮的因素。贍養費的問題,要看夫妻壹方是否對家庭負責。如果兩人都工作,收入大致相當,就各自承擔自己的生活費用。但如果孩子由壹方撫養,另壹方面又要支付贍養費。根據加拿大離婚法,有關於應該支付多少贍養費的指導方針,叫做聯邦兒童撫養指導方針。這取決於支付者的收入和需要撫養的孩子的數量。同時,在其計算中,還估算了持有撫養費的壹方應支付同樣的撫養子女費用。此外,兒童撫養準則根據不同省份的生活指數而有所不同。當然,如果有個別特殊情況,比如殘疾子女需要更多贍養費,或者持有贍養費的壹方經濟能力較高,而要支付贍養費的壹方生活負擔較重等等,可以向法官申請適當調整贍養費。否則,在正常情況下,法官必須遵循準則來確定子女的贍養費。
法律客觀性:
《婚姻登記法》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如下: (壹)婚姻登記機關有管轄權;(2)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6)雙方各提交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