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者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破壞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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