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三十五條* * *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貪汙賄賂;
(3)枉法;
(四)刑訊逼供的;
(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檢察工作秘密的;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十壹)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