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1,適用範圍是調整海上運輸與船舶之間的關系。海上運輸是指貨物和旅客的海上運輸,包括江海直達運輸。
但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用於軍事和政府事務的船舶以及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船舶包括船舶附件。
2.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賃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和海上保險合同的成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都有詳細規定。
3.海事賠償責任實行限制原則,即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可以依法限制賠償責任。
該法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特性
1,國外興趣濃厚。
首先,海商法的調整對象多為海上運輸關系和有涉外因素的船舶關系。其次,海商法除了國內法,還包括相關的國際條約和國際航運慣例。而且海商法的效力範圍可以達到本國水域的外國船舶,外國水域的本國船舶,甚至外國水域的外國船舶。
2.技術強。
海商法是壹門與法學理論、航海技術和航運業務密切相關的法律,因此技術性很強。
3.特殊風險與法律制度。
海上運輸和其他海上商業活動具有陸上運輸無法比擬的特殊風險,如海上惡劣天氣和海盜行為。從事海上運輸需要投入巨額資金,並可能因為海上事故承擔巨額經濟損失或賠償責任。
為了鼓勵航運業的發展,針對這些特殊風險,在海商法領域形成了壹些特殊的法律制度,如船舶抵押權制度、船舶優先權制度、海上救助制度、共同海損制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海上保險制度、海事請求保全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