誕生於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的勞動法存在諸多先天缺陷。全國律協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姜認為,其中之壹就是覆蓋面過窄。作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保護的範圍和標準需要物質基礎的支撐。在起草這部法律時,受限於當時的社會物質水平,立法者僅選擇了城鎮中的部分社會勞動關系作為調整對象,將農村土地承包制勞動關系、平等主體的勞動關系、行政隸屬關系下的公務員勞動關系、家政保姆的家務勞動關系排除在外。後來公務員的勞動關系被納入行政法的保護體系,比如公務員。保姆作為壹個龐大而弱勢的勞動群體,其地位和權益保護從來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
北京市家政服務協會會長李大靜表示,由於等待全國人大立法的過程相當漫長,甚至長達5年到10年,有太多從事家政服務的姐妹權益處於被侵害的邊緣,迫切需要規章制度來保障。所以家政服務協會可以先出臺自己的規章制度,在實踐中逐步完善,走在立法的前面。但是,家政協會畢竟只是壹個非政府的民間組織,會員可以自由進退。所以協會沒有足夠的管理。李大經擔心協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很難在社會上普及,所以還是需要政府強制性政策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