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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保姆不適用勞動法。為什麽?

目前家政人員與雇主的關系被視為雇傭關系,因此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發生的糾紛,不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雇傭關系處理。而且家政服務行業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時間、福利待遇、勞動保障等,是勞動法無法調整的,這就決定了家政服務被排除在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之外。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壹部規範家政服務業的全國性法律法規,這也決定了家政服務業的非正規就業地位。

誕生於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的勞動法存在諸多先天缺陷。全國律協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姜認為,其中之壹就是覆蓋面過窄。作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保護的範圍和標準需要物質基礎的支撐。在起草這部法律時,受限於當時的社會物質水平,立法者僅選擇了城鎮中的部分社會勞動關系作為調整對象,將農村土地承包制勞動關系、平等主體的勞動關系、行政隸屬關系下的公務員勞動關系、家政保姆的家務勞動關系排除在外。後來公務員的勞動關系被納入行政法的保護體系,比如公務員。保姆作為壹個龐大而弱勢的勞動群體,其地位和權益保護從來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

北京市家政服務協會會長李大靜表示,由於等待全國人大立法的過程相當漫長,甚至長達5年到10年,有太多從事家政服務的姐妹權益處於被侵害的邊緣,迫切需要規章制度來保障。所以家政服務協會可以先出臺自己的規章制度,在實踐中逐步完善,走在立法的前面。但是,家政協會畢竟只是壹個非政府的民間組織,會員可以自由進退。所以協會沒有足夠的管理。李大經擔心協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很難在社會上普及,所以還是需要政府強制性政策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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