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房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要求主張其他家庭成員個人財產的,不予支持;
2.在家庭* * *的生活關系期間,未經其他家庭成員* * *同意,有人處分家庭* * *的財產的,壹般應認定為無效;
3、家庭對家庭* * *財產性質發生爭議時,凡不能證明歸* * *所有的,推定歸* * *和* * *,家庭* * *根據* * * * *的相關原則擁有財產;
4、家屬對* * *擁有的* * *財產應在處罰前約定,否則應視為無效;對於明知部分家庭成員在處分* * *財產,其他家庭成員未提出異議的,處分* * *財產的行為視為已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默許。
家庭財產有以下特點:
1,家庭財產的形式是以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沒有家庭和生活的關系,家庭就不可能有財產;
2.家庭財產只能在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產生;
3、家庭* * *擁有財產且家庭成員* * *享有所有權;
4.家庭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生前的勞動收入,家庭成員給予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給予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買和積累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