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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與《家庭教育促進法》有關聯?

《家庭教育促進法》需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典》、《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

《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意義主要在於通過法律規定完善教育制度,落實教育方針,重視家庭教育和家風建設,從而促進民風、社風建設。

《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壹大創新在於準確定位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通常是父母。配套責任主體包括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公安、民政、司法機關、工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小學、幼兒園等教育機構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團體。

《家庭教育促進法》亮點頗多,比如首次明確界定了“家庭教育”的概念;明確家長要樹立家庭是第壹課堂、家長是第壹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習慣。作為未成年人,家長要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承擔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五條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3)遵循家庭教育的特點,實施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4)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緊密結合、相互協調;

(5)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建立和完善家庭學校社會協同教育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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