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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是民事糾紛嗎?

家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家庭糾紛可以通過居委會和家中有威望的長輩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壹、家庭糾紛主要包括哪些類型?

1,財產糾紛

2.離婚糾紛

3.子女撫養費糾紛

4.維修糾紛

5.監護權糾紛

6.維修糾紛

7.維修糾紛

二、解決家庭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1.雙方自行協商或通過親友調解解決爭議。

2、由當地村民委員會或人民調解組織、司法組織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

3.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爭議。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特點。由於觀念不同,性格不同,想法不同,家人之間難免會有矛盾,但畢竟是壹家人。如果僵持下去,總會傷感情,不如盡早和解。

三、解決家庭糾紛的註意事項

1,加強普法宣傳教育。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是治標不治本。要做好公民法制教育,廣泛宣傳婚姻家庭法律法規,加強家庭美德、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倡導和諧、平等、互愛的社會主義新型婚姻家庭觀,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家庭責任感,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質。特別是要突出重點,以青壯年農民特別是流動人口為重點,不斷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教育群眾誠信守信、尊老愛幼、鄰裏和睦,正確處理婚姻家庭及其引發的壹系列糾紛。

2、發揮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中心的作用。婚姻家庭糾紛,說是家庭小爭吵,可能發展成刑事案件。因此,各級婦聯組織必須從思想上予以重視,盡快完善各級婦聯調解組織,加強城市、鄉鎮、村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建設,建立高素質的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堅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確保小矛盾不出社區、大矛盾不出鄉鎮。

3.註意調解方式。調解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要找準糾紛產生的原因,對癥下藥,確定調解方案,集中精力解決。在調解過程中,要註重集體努力,充分發揮當事人親友的力量,動員他們參與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正確對待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檢討自己的不足,以便及時化解矛盾。對於壹時無法調解的糾紛,要引導當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盡量避免發生家庭暴力等侵權案件和“以暴制暴”的惡性案件。同時,要做好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和回訪工作,及時了解矛盾發展趨勢,防止矛盾再次激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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