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 *所有的財產;
6.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認定婚前財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婚前財產權的取得時間。如果產權是婚前取得的,但財產是婚後實際占有的,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壹方接受繼承,婚後遺產分割。雖然遺產實際上是婚後取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已經取得,故應認定為壹方婚前財產;
2.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或者滅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取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有財產。
婚後財產具體分為婚內財產和婚內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擁有財產的家庭* * *還包括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中,在婚姻關系仍然存在的現階段由夫妻雙方共有的部分,以及夫妻婚後生育子女且子女尚未成年的部分,以及父母、祖父母和自己兄弟姐妹的全部財產,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家庭* * *。對於這些財產,家庭成員都是* * *擁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