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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孩子是個人財產嗎?

在我們的傳統倫理觀念中,孩子通常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在童話中,哪咤想與父親李靖斷絕關系,被迫回歸肉身。《孝經》也說:“身皮之損,父母不敢損。孝順始。”在這種倫理觀念下,很多父母不顧孩子內心的想法和感受,把自己認為對自己有利的事情強行推行,理解了就去執行,或者不理解就去執行,往往導致家庭矛盾甚至家暴。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規定:“所有涉及兒童的行動,無論是由公共還是私營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還是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已經成為各國立法的原則。但在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存在的“以家為本”、“以親為本”的觀念根深蒂固。孩子被視為家庭或父母的私有財產,沒有獨立人格,他們的利益被忽視。在今天的中國,“兒童本位”當然也體現在我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立法中,但是孩子是父母私有財產的思想禁錮並沒有完全解放。所以反映在立法上,剝奪不負責任父母監護權的規定不徹底,程序極不完善。

“1998頒布的收養法在制定時,雖然在立法思維上考慮了如何保護孩子的利益,但也有父母權利的指導思想,因為中國人有血濃於水的傳統觀念,註重親情,認為孩子由親生父母撫養是合理的。“反映在司法上,在法律沒有規定但沒有禁止的問題上,不敢創新保護兒童利益,用實踐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

只要我們承認孩子不是父母私有財產的觀念,我們的社會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剝奪失去母親的撫養權。畢竟法律賦予了我們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權利。如何剝奪他們,誰是索取者,剝奪後誰來承擔撫養權,都不重要。媒體和公眾完全可以督促我們的檢察機關和民政部門維護公眾和未成年人的利益。

對於家暴,這是自訴案件,法院不會理會。所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妳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站出來揭露和揭露父母的暴行,讓他們的暴行公之於眾,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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