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觀性:承兌匯票掛失能否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壹種民事訴訟程序,是票據喪失後失票人保全和恢復票據權利的重要救濟手段。票據持有人學習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規定,有利於在票據丟失的情況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承兌匯票權利的救濟包括以下步驟:1 .票據丟失的止付: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2.公示催告:失票人應當在掛失止付後3日內,或者在銀行承兌的票據丟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法院是銀行承兌匯票付款地即承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三。法院公告: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應當立即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止付,並在3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四。除權判決:申報權利期限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法院駁回的,申請人應當在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五、申請重新簽發票據或請求付款:票據喪失人取得除權判決後,可以請求出票人重新簽發已生效判決的票據,也可以請求票據債務人付款。所以承兌匯票的掛失可以公示。申請公示催告需提交以下材料:1、銀行證明(銀行掛失通知)、發證單位證明及發證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多次轉讓的,至少要有三次信息)、賬單存根復印件、申請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5、公示催告申請書壹式兩份、6、 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自己做的,不需要授權委托書)。 持票人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匯票,以防丟失。承兌匯票丟失雖然有明確的解決辦法,但畢竟需要壹段時間。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按照規定可以背書的票據持有人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法可以申請公示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以及申請的理由和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未申報,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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