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繼續履行或賠償損失。
1.根據《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可以就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簽訂補充協議。
因此,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可以對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2.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a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b .壹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c .壹方延遲履行其合同義務,並且經敦促後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履行;d .因壹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e .其他。因此,在因違約方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107條規定,壹方違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質量不合格為例,本法第111條規定,沒有違約責任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維修、更換等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也是非違約方享有的法定權利。無論違約方是否願意,只要有繼續履行的可能,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2.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在我們接觸到的案例中,很多當事人根本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違約責任的條款,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這個約定不明確,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壹方違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違約金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違約金,並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損害,只要有明確的約定,違約方就應該支付違約金。尤其是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約定違約金對違約方進行法律制裁。3.存款責任。《合同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