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5月2日,甲方提出將汽車A賣給乙方,乙方於5月5日答應。甲將車轉賣,於5月4日交付他人。其法律效力如何?

5月2日,甲方提出將汽車A賣給乙方,乙方於5月5日答應。甲將車轉賣,於5月4日交付他人。其法律效力如何?

這沒有法律後果。甲方只向乙方發出要約邀請,要約邀請也可以向他人發出。此外,在乙方做出承諾之前,甲方轉售並交付汽車。

要約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已被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或合同法所采納。但關於要約的定義,除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合同通則》)外,各國法律都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對《公約》第14條的解釋,“向壹個或多個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非常明確並表明要約人在被接受時受其約束的意圖,則構成要約。”這個定義實際上揭示了要約的三個方面的特征:壹是要約的對象。公約認為要約必須向壹個或者多個特定的人作出,即要約的對象應當特定。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案例都支持這壹觀點;然而,壹些國家的法律認為要約的對象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英美法院的壹些判例就承認要約可以向某個人、某壹群人甚至全世界發出。《合同總則》也采取了與《公約》不同的態度,認為“如果訂立合同的建議非常明確,並且表明要約人壹旦被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則構成要約”(第2.1條),對要約的對象沒有特別的限制;第二,要約的約束力。在這壹點上,各國的立法例和學說持相同意見,都認為要約壹經要約人接受,合同即成立,要約人必須受其約束;第三,要約的內容。要約的對象是否特定,要約是否要產生法律效力,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要約的內容。例如,本公約和合同的壹般條件都將內容視為有效要約的必要條件。如果不能滿足這個條件,就不叫要約,合同不能成立。雖然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學者對要約的理解存在很大差異,但要約的本質反映了兩大法系學者的共識,即要約的內容應當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

法律之所以強調要約的內容應當“非常明確”或者理論之所以強調要約的內容應當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是因為壹旦要約被要約人接受,合同就可以根據要約人確定的條件成立,而無需尋求要約人的同意或者確認。因此,為了使受要約人能夠接受,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其具體程度應當達到允諾人只需回答“同意”二字就可以成立合同的地步。換句話說,如果合同成立,要約的內容就會演變為合同的內容,成為當事人確定各自權利義務的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條款的內容實質上是由要約的內容決定的。如果根據要約,不可能看到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內容,就不能認為是真正有效的要約。因此,要約的內容是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法律關系的重要因素。特別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有時僅僅取決於要約的內容是否明確。例如,甲方發電傳給乙方,表示與乙方訂立合同的意向,但只註明買賣標的物的種類。這種電傳屬於內容不明的意思表示,應視為要約邀請。如果乙方回電同意,合同不能成立。

可見,壹個意思表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內容不無關系。但是,要約的內容在多大程度上“非常確定”或“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各國在立法、學說和判例上都有所不同。

  • 上一篇:2021將生效的法律、法規、制度、規定有哪些?
  • 下一篇:示範建築工程合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