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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欺詐的認定標準

法律客觀性:

《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第六條:經營者在購買、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中的定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價格欺詐: (壹)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商品標價簽、價目表中標註的內容與實際不符,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二)對同壹商品或者服務,在同壹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價簽或者價目表,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誘導他人與之交易;(四)標註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優惠價等價格沒有依據或者不可比的;(五)降價銷售的標明的打折商品或者服務的折扣幅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法律主觀性:

壹、價格欺詐的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壹)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法律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屬於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壹賠二):

1,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商品;

2、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售出商品重量不足的;

3.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

6.不以商品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7.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8.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件提供商品;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或“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二、價格欺詐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價格欺詐的表現形式有:虛假標價、兩套價格、模糊標價、虛增標價、虛假打折、模糊贈送銷售、隱藏價格附加條件、虛構原價、不履行價格承諾、質價不符、量價不符等。

第三,如何懲治價格欺詐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對價格欺詐的處罰,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責令經營者改正價格欺詐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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