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人行橫道和施工路段禁止停車。* * *公交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2.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有關內容如下:
1.通過狹窄道路、鐵路道口、橋梁、急彎和距地面50米以內的路段時,不得停車;
2.在未設置停車標誌、人行橫道、施工路段的地方禁止停車;
3、經過加油站、急救站、公共汽車站及以上地點30米以內的道路,除專用設施外,不準停車;
4.如果車輛要停在路邊,需要靠近路的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能離開車輛,裝卸物品或者上下車人員後需要立即離開;
5、在車輛沒有停穩之前,不能上下車人,也不能打開車門。並且開關熄滅時,需要註意不要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