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習期為機動車駕駛員首次取得汽車類準駕車型或者摩托車類準駕車型後12個月。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掛統壹的執業標誌;
2.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客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有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3、實習期內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應當附有相應的或者含三年以上的駕駛證。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4.增加準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機動車時不受限制;
5、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12分的,取消其實習駕駛資格。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機動車駕駛人更換機動車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七十七條規定的;
(三)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第八十壹條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
有第壹款第壹項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壹百元罰款:
(壹)不按交通信號行駛的;
(二)未按規定噴塗放大的機動車號牌號碼的;
(三)機動車噴塗、貼標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行駛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法律法規禁止駕駛的機動車的;
(五)不在規定的機動車道行駛的;
(六)在未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規定通行的;
(七)在道路上違反規定倒車或者行駛時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的;
(八)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讓行的;
(九)貨物的長度、寬度、高度違反裝載要求的;
(十)違反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且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十壹)機動車在非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十二)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