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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實施條例落實了行賄受賄聯合偵查的要求

落實行賄受賄聯合偵查要求,規定對情節輕微不移送起訴的非監督對象,采取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依法移送行政執法部門等方式處置;對涉及行賄的單位和人員,按規定記入相關信息記錄作為信用評價依據,織密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在案件管轄、證據審查、案件移送、涉案財產處置等方面加強溝通協調,依法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退回補充偵查、排除非法證據、取得同步錄音錄像、要求偵查人員出庭等意見。監察機關在開展監察工作時,可以依法請求人事、公安、國家安全、審計、統計、市場監管、金融監管、金融、稅務、自然資源、銀行、證券、保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協助和配合。

法律依據:

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181條:

監察機關需要對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或者* * *利用職務犯罪的人員立案調查的,應當壹並辦理立案手續。需要報送下級監察機關備案的,經審核同意後,報送下級監察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單位涉嫌受賄、行賄等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法追究單位責任。在事故(事件)中存在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但相關責任人不明確的,可以立案。單位立案或者逐案立案後通過調查確定相關責任人員的,按照管理權限報批確定被調查人。

監察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和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認定的事實,需要對監察對象給予行政處分的,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和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意見,按程序移送審判。對被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監察對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辦理立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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