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並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第壹,工作能力:
人進行生產活動的能力,包括體力和腦力,是體力和腦力的總和;是勞動者根據自己的行為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即法定的勞動行為能力。壹個失去工作能力的人,意味著他不再有工作能力。在法醫學實踐中,經常需要對工傷事故、交通事故和傷害案件中的傷者和智障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是什麽?
1,申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和職工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
2.復習。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申報的材料後,應當進行初步審查,看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提交材料不足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3.組織標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從醫學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做出相關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托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並由參加鑒定的專家簽字。
4.作出鑒定結論,送達當事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事關當事人切身利益,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並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多個醫療衛生專業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