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遵循的程序: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司法程序立案偵查或者責成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原案件。對任何公民的逮捕,除由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對於完善我國現代法治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監督的意義是什麽?
法律監督是國家實現職能的重要手段,對完善國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壹)法律監督是維護國家法制統壹的需要。法律監督有利於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有利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建設。
(2)法律監督是制約權力濫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3)法律監督是完善國家法制的內在要求。法律監督有利於人民行使監督權,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促進法制的逐步完善。
法律依據:《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憲法修改權。
憲法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