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是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資格的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壹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親屬;
3、其他經監護人住所地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
履行監督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管和保護的人被稱為被監護人。
在法律上,監護人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管和保護的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綜上所述,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管和保護的人被稱為被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2.兄妹。
3.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必須征得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和孩子。
3.其他近親。
4.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必須征得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