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監理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將構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監理的職責如下:
1,省略:
(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義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監理人員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時,不制止或者不責令立即整改的;
(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後,總監理工程師未發出暫停施工的指令;
(四)工程監理企業未審查施工企業的安全措施並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違反監理合同的其他不作為。
2.失職或瀆職:
(1)監事違規指揮或下達錯誤指令;
(二)將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標為合格,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三)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未對相應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或者未實施相應的現場監督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
(五)轉讓監理業務,造成質量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
(6)違反監理合同的其他失職或瀆職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139-1條
隱瞞不報或者謊報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發生後,報告責任人不報或者謊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