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履行監督職能。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若幹人。
《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關於監事會組成的規定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股份公司監事會可以設副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時,監事會副主席可以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是做什麽的?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
監事會的職責和權限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上市公司監事會還可以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計,並提出書面審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