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三十二條違反監視居住規定可以請求逮捕,而根據第105條適用監視居住的首要條件是符合逮捕條件,具有第10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因此,如果監視居住在監視居住期間沒有違反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不應當由監視居住變更為逮捕。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可以依法變更,第壹個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第二個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不再符合監視居住條件。如果妳丈夫在被監視居住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可以指定居所執行死刑。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