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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如何更改居住地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因此,如果要變更監視居住的場所,需要經辦案機關(法、檢察院)批準,並報公安機關變更執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所或者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固定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市、縣工作、生活的合法住所。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特別嚴重的賄賂犯罪,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阻礙偵查: (壹)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二)可能自殺或逃跑的;(三)可能導致共犯逃避偵查的;(四)在住所執行監視居住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的;(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人員參與犯罪的;(六)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證人和其他人員。指定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條件;(2)便於監控和管理;(三)確保辦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特殊辦案場所和辦公區域。2、檢察院當然要註明指定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壹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在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或者為其指定住處後,應當制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案由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送交被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3.沒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有這方面的權力。而且不能出現沒有場地這樣的問題。公安機關應當執行人民檢察院指定的監視居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指定的居住地,在核實被監視居住的身份、住所或者居所地後執行。必要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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