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根據對方舉報的內容,仔細查看舉報的問題是否存在。
2.如果對方舉報屬實,且被舉報人存在侵權、違紀、擾民或其他問題,建議及時整改,不要等到不可挽回再去關註。
3.如果對方舉報不屬實,可以不予理會,或者向相關調查人員說明情況。
第二,如果妳是信訪的接收人
1,首先要明確自己的責任,無論匿名信訪舉報與否,都要重視,按正常程序處理。
2.做好信訪登記工作。記錄報告的時間、內容和對象。
3、第壹時間向領導匯報,並協調人員現場調查處理。在處理過程中,註意對投訴人的信息保密。
4.如果舉報人有聯系方式,建議調查處理後對舉報人進行回訪。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舉報的規定》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專門的舉報接待場所,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舉報網站、接待時間和地點、舉報線索處理程序、舉報線索處理和結果的查詢方式。
第十四條對以走訪形式首次舉報和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舉報中心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接待舉報,詢問情況,並做好記錄。經核實後,由舉報人和自首人簽字、按指紋,必要時,經舉報人和自首人同意,可以進行錄音錄像;對舉報人和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應當進行登記,並制作受理證據(物品)清單,由舉報人和自首人簽字,必要時拍照,妥善保管。舉報人要求預約接待的,經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在他認為適當的地點會見舉報人。以集體走訪形式舉報同壹職務犯罪的,應當要求舉報人推選代表,代表人數壹般不得超過五人。
第十五條以信函形式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在專門的場所公開。啟封時,信封內的郵票、郵戳、郵政編碼、地址和材料應當保持完整。以傳真方式舉報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通過12309舉報網站或者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站進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下載舉報內容並導入舉報線索處理系統。報告內容應當保持原狀,不得進行文字處理。
第十七條通過電話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準確、完整地記錄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和舉報內容。舉報人不願意提供姓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願。
第十八條有聯系方式的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內容不清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應當在收到舉報材料後七日內與舉報人聯系,建議其補充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