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首套房被認定為個人名下首套房。
2.離婚前夫妻雙方無房貸記錄,離婚後申請貸款買房,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選擇壹方申請貸款,另壹方申請房屋貸款擔保或者雙方申請貸款,但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3.離婚前夫妻雙方都有房貸記錄,戶口不在壹起。雙方再次購房時,將認定為二套房。
4.雙方都是單身。只要符合當地房地產政策,就可以購買首套自住住房。
男方出的首付款,離婚後分配如下:
1.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的,離婚後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無權要求分割或賠償。但女方能夠證明自己也為購房提供了資金或者貸款的,可以依法請求返還;
2.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需要根據離婚後的具體情況進行分配。如果男方支付首付,但後續的房貸、物業維修費用由夫妻共同承擔,可以考慮按照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男方投資買房,但夫妻之間有其他財產糾紛的,可以綜合考慮夫妻財產狀況,依法進行分割;
3.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如果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但男方出資購買並支付首付,那麽可以考慮以夫妻身份分割房屋。分割時可以綜合考慮夫妻財產狀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離婚後財產歸屬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便合理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建議婚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雙方財產歸屬,以避免後續財產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