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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案件可以用風險來代表嗎?

妳不能。律師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風險代理,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不得執行。風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律師事務所已盡告知義務,委托人仍堅持;

2、不得屬於所列四類案件的範圍。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訴訟案件中開展風險代理費。

3.律師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執行風險代理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壹、風險機構

風險代理的壹般理解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

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少付代理費或者不付,案件勝訴後,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法律文書確認的壹定比例的債權作為報酬。如果敗訴,代理人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勝訴,委托人會按照約定的高比例支付給代理人,這對雙方都有壹定的風險,所以稱為風險代理。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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