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罪犯的教學時間每年不少於500課時;未成年犯的教學時間每年不得少於1000學時。
第二十五條罪犯必須接受監獄組織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壹)認罪悔罪教育;
(2)法律知識教育;
(3)公民道德教育;
(4)勞動常識教育;
(5)時事政治教育。
第二十六條監獄組織的文化教育,應當根據罪犯的不同文化程度,分別在掃盲、小學、初中階段進行,有條件的可以進行高中(中專)教育。鼓勵罪犯自學,參加電大、函授大學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並為其參加學習和考試提供必要的條件。
沒有完成國家規定的九年義務教育,年齡在四十五周歲以下,能夠堅持正常學習的罪犯,應當接受義務教育;鼓勵已完成義務教育或年齡超過45歲的罪犯參加其他文化學習。
第二十七條監獄應當根據在監獄工作的罪犯的崗位技能要求和出獄後就業的需要,組織罪犯進行崗位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教育。
不滿五十周歲、無壹技之長、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罪犯,應當參加技術教育;有壹技之長的可以根據監獄的安排選擇學習其他技能。
第二十八條監獄應當組織思想、文化、技術教育,其教師可以從監獄的人民警察中選任,也可以從社會上符合條件的人員中聘任。
對於罪犯的文化技術教育,可以選擇表現好、有文化技術特長的罪犯在本監獄進行幫教。
第二十九條監獄應當積極與當地教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就業培訓機構聯系,在專業設置、教學安排、師資培訓、外聘教師、教研活動、考試(考核)和學歷、學位(資格)證書發放等方面獲得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條監獄應當積極利用社會資源對罪犯進行文化技術教育,根據罪犯出獄後的就業需要,開設不同內容、不同類型的培訓課程。
第三十壹條小學和初中的思想教育、掃盲和文化教育,應當使用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統壹編寫的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