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檢察官的職責如下:
1,查閱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2.接待律師和本案相關人員;
3、現場勘驗,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4.收集、檢索和核實證據;
5.起草案件審查報告和法律文書草案;
6.協助檢察官出庭;
7.協助檢察官主持刑事和解;
8.受理公民的舉報、投訴、申訴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進行初步審查;
9、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協助檢察機關進行調解;
10,開展調查,辦理委托鑒定、評估,舉行聽證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
第七條檢察官實行下列等級編制:
(壹)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長;副檢察長:壹級檢察官至二級檢察官;檢察委員會成員:二級大檢察官至二級高級檢察官;檢察官:壹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助理檢察官:壹級檢察官至三級檢察官。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副檢察長:壹級檢察長至三級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檢察官:從二級高級檢察官到二級檢察官;助理檢察官:壹級檢察官至四級檢察官。
(三)省、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壹級高級檢察官至三級高級檢察官;副檢察長:二級至四級高級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成員:從三級高級檢察官到壹級檢察官;檢察官:三級高級檢察官至三級檢察官;助理檢察官:二級至五級檢察官。
(四)縣、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三級至四級高級檢察官;副檢察長:從四級高級檢察官到壹級檢察官;檢察委員會成員:四級至二級高級檢察官;檢察官:四名高級檢察官至四名檢察官;助理檢察官:三級檢察官至五級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