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檢察院調查核實措施

檢察院調查核實措施

1.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采取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詢問、質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司法機關或者部分當事人應當收集或者提供證據,證明應當認定的案件事實或者對自己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認定和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二、司法局和公安檢察院法院的區別:

1.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3.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其規格略低於法院和檢察院,是政府宣傳和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

三、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是:

1.立案請求報告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

2 .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審查;

3.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和同意;

4 .由部門負責人或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批準或決定後,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發現違法情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調查核實涉嫌違法的事實:

(壹)訊問犯罪嫌疑人;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

(三)詢問辦案人員;

(四)詢問在場人員或者其他可能知道的人員;

(五)聽取投訴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見;

(六)聽取當班辯護人、律師的意見;

(七)調取、查詢、復制有關登記簿、法律文書、病歷和案卷材料;

(八)獲取訊問筆錄、訊問筆錄及相關的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視聽資料;

(九)檢查或者鑒定傷情和病情;

(十)其他調查核實方式。

人民檢察院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不得限制被調查對象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 上一篇:加強老字號保護的重點是什麽
  • 下一篇:江蘇溧陽發生壹起非正常死亡事故。法律將如何界定這起事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