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強工作協調,規範監督制約機制。檢察機關、監獄、勞教機關要轉變觀念,增強執法透明度。監獄檢察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機關的檢察室在開展檢察監督工作中,應當積極配合監獄、勞教機關的改造教育工作,支持監獄、勞教機關的改造措施;監獄、勞教機關要增強法治意識,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檢察監督。監獄在向人民法院報送罪犯減刑、假釋或者向監獄管理部門報告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同時,勞教所應當向勞動教養管理部門報告罪犯的加減期、提前勞教、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情況,同時書面告知報送或者報告的罪犯、勞動教養人員名單以及報送裁定或者報請審批的意見。要不斷深入罪犯、勞教人員勞動、生活、學習三大場景,了解改造教育情況,及時向監獄、勞教機關反映問題,提出糾正意見或檢察建議。監獄、勞教機關應當認真研究檢察機關的整改意見和檢察建議,給予明確答復。監獄、勞動教養機構應當將罪犯假釋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和監外執行或者保外就醫決定書及時送達當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幫助檢察機關及時掌握監管改造情況,及時有效地開展檢察監督。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監獄檢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法律,結合監獄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工作的任務是:保障國家法律法規在刑事執行活動中的正確實施,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維護監獄監管秩序的穩定,保障罪犯懲罰改造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的職責是:
(壹)監督監獄執行刑事活動的合法性;
(二)監督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的合法性;
(三)對監獄管理機關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四)偵查刑罰執行和監督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五)審查逮捕監獄內偵查的刑事案件,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監督監獄內的立案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六)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檢舉和控告;
(七)依法應當行使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在監獄檢察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監獄檢察人員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恪守檢察職業道德,忠於職守,清正廉潔;要堅持原則,講究方法,註重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