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務分包合同與誰簽訂?
壹般來說,和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就可以代替勞動合同。
勞務分包也叫勞務分包。嚴格意義上的勞務分包僅指純勞務分包的模式(即勞務承包不包括材料)。針對建築勞務市場分包混亂的現象,2005年建設部《關於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建施[2005]131號)規定,從2005年7月1日起,用3年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上由勞務企業或其他企業聘用。此後,要求從事勞務分包的主體必須是企業形式。《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令號建設部159)進壹步強調,勞務分包企業應取得資質後方可從事業務。建設部《建築業勞務分包單位資質標準》將勞務分為13類,如木工、瓦工、抹灰、制石、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工程等。,而且都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
二、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
(1)是取得勞務分包企業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勞務作業承包人;
(2)重點是分包作業的範圍是建築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抹灰、制石、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鈑金、架線)等;
(3)承包方式是提供勞務和小型機器及配件。合同約定由勞務承包方負責大型機械、周轉材料的租賃以及與工程相關的主要材料設備的采購的,不屬於勞務分包。
第三,與勞務分包相關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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