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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問上級檢察院要多久?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關於辦理人民檢察院來信來訪案件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指出,下級檢察院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就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確實疑難復雜的問題向上級檢察院請示。,經同級檢察院研究後難以決定。上級檢察院應當及時處理案件請求,並回復下級檢察院。《規定》要求,案件請求應當遵循逐級請求的原則。下級檢察院對重大緊急案件必須請示的,應當說明理由。接受請示的上級檢察院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要求其逐級請示。上級檢察院經我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後,可逐級請示上級檢察院。《規定》強調,下級檢察院請求辦理的案件,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由我院案件管理部門通過統壹的業務應用系統提交給上級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其中,請示應當包括案件的基本情況、需要請示的具體問題、下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討論情況、爭議的焦點和下級檢察院檢察長的意見。下級檢察院有案卷的,應當附卷。《規定》指出,上級檢察院應當及時處理下級檢察院的案件請示和答復。對訴訟程序內案件的請示,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前答復下級檢察院。對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的請示,下級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予以答復;特別嚴重、復雜的案件,經副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規定》強調,因故意違反辦案程序或者嚴重不負責任作出違反法律、司法解釋或者檢察工作規定的答復的,上級檢察院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發揮上級醫院的決策指導作用,確保下級醫院的處理活動依法進行。

《人民檢察院辦案規定(試行)》解讀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人民檢察院辦案規定(試行)》,進壹步規範了下級檢察院辦案和上級檢察院辦理答復的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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