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察職責是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權利,是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責。具體包括偵查權、批準或決定逮捕、起訴和不起訴、刑事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
民事檢察的職責是監督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監督的內容主要分為三類:壹是裁判結果的監督(包括調解書的監督);二是對司法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三是執行監督。
行政檢察職責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活動和涉訴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核心是行政訴訟監督,貫穿於行政訴訟活動的全過程,既包括結果監督,也包括程序監督。
公益訴訟的職責是針對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在規定的組織中沒有起訴主體或者不起訴的,檢察院可以以社會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此類案件的範圍包括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安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保護等。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侵害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時,,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可以向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以外的機關、組織提起訴訟,也可以不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對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