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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檢察院還在找受害人?

法律分析:這是檢察機關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審查起訴的順利進行,對審查起訴的具體要求。

檢察院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詢問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聽取他們的意見,也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對案件有更好的了解,因此聽取他的意見不僅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也有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識或者受文化水平限制,無法準確陳述和回答檢察官的提問,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更有助於檢察人員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訊問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委托的人,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並向他們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件。詢問前還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據和陳述,詢問應當個別進行,並註意做好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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