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阻礙刑事訴訟、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造成社會危險性,而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律咨詢:誰將簽發逮捕令?
中谷法網律師解答:批準逮捕的主體是檢察院還是法院(僅限刑事自訴案件)。
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由檢察院或法院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內部的批捕部門就是這樣做的。公安局逮捕人需要檢察院批準,檢察院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決定。
公安不能自己做逮捕決定。
相關法律知識: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在壹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有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逮捕是必要的。
實施逮捕的程序:
1.目前在中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有權批準逮捕:對任何公民的逮捕,除非法院決定逮捕,否則必須經過檢察院批準。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實施逮捕的人不得少於兩人。實施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者出示逮捕證,並命令其在逮捕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送審批時間可延長1至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謀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批準書後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申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立即放行的,應當出具放行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逮捕的理由和羈押的地點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當在案卷中註明不通知的理由。
4.公安機關在異地實施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案件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的副檢察長應當征求分管偵查的副檢察長意見,意見壹致的,作出不逮捕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提交檢察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