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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規定哺乳期為12個月。在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婦女在哺乳期可以享受規定標準的哺乳假。具體情況下,用人單位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排哺乳假,相關情況的處理也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分析

有1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每班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計劃生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產假期滿後撫養嬰兒有困難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以休哺乳假。1.生育第壹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4周歲)。2、生育二胎的,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二胎)。3、有條件的單位,還可以給獨生子女女職工哺乳假壹年(含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不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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